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我省就业局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清醒认识当前就业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营造和改善就业环境;要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巩固近年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全省就业形势。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服务型企业、特色经济企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要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工作目标,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控制就业转失业指标,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双指标考核体系;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就业资金就业政策双落实考核体系。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衔接好新老政策,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核准政策支持对象身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五)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将原有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规定改为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将现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由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扩大为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