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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甬人大常〔2009〕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有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

  一、推荐对象

  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以被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

  二、推荐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在国外居住地有较高社会地位、有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在与本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和促进两市交流与合作中,成果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行业的学术权威、领军人物或国际知名人士,对本市相关领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促进本市经济建设,作为主要投资者或公司董事长在本市投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累计在1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开展经营时间不少于5年,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累计实际到位投资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四)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累计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被推荐人以其在本市投资企业名义捐赠的,按其在该企业的出资比例确认捐赠额。

  (五)按《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程序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推荐1次,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办公厅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通知。

  (二)推荐单位在认真核实被推荐人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见附件1),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其它申报材料,按照被推荐人身份,分别报市侨办、市台办和市外办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类或捐赠类候选人还应填写《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投资项目情况表》或《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捐赠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3),并提供捐赠或投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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