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试点时鼓励其参加新农保。在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 (任职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任职满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三)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试点县(市)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分担。奖励缴费补贴标准将参照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适当进行调整。若国家对此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关系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审核试点地区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也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口计生、农牧、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制订实施方案。试点县(市)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