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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各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我区民生保障“一卡通”管理系统。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发放民生保障卡和新农保存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由自治区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在乡(镇)建立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在行政村建立民生保障服务站,采取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初审、发卡等服务工作。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核定聘用人员编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点县要先行一步,确保民生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到位。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整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信息资源,建立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区、市、县、乡、村五级民生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业务联动、资源共享。将新农保和医疗保险作为民生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期工程,先行组织实施。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制度衔接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对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应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按照新农保制度的规定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一)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从试点之月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和新任职村干部,其个人账户资金和对个人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村干部的缴费补贴标准参加新农保。其中,个人按照川区和山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数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川区、山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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