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建立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机制。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加发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七、待遇调整
国家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进,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自治区级管理。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九、基金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