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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和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5个档次缴费标准,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试点县(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鼓励试点县(市)对超过缴费档次的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由自治区和试点县 (市)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试点县(市)财政承担3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试点县(市)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试点县(市)财政的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做实并分别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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