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8日)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开展新农保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全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 (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自治区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流程,试点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全区选择贺兰、平罗、盐池3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新农保制度要覆盖全区所有县(市)。
二、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