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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局关于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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