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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局关于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九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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