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局关于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
为了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