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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建立账簿审核专管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账簿审核专管员,分片包户开展建账监管工作。账簿审核专管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各单位建账审核手续;
  (二)督促辖区内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度;
  (三)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执行建账监管联合检查;
  (四)统计上报本辖区建账情况,填报《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强建账监管的网络建设,统一建账软件。各级相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授权范围内相关建账信息的录入,及时更新和查询。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可登陆建账监管网络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同时,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依法建账但不具备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委托合规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帐和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账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账簿审核手续或申请补办手续的,财政部门责令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改正,监察部门按照源头治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账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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