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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19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现将《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单位会计建账行为,做好会计建账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账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7〕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账监管是以督促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执行会计法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为目的,以会计信息共享为依托,以代理记账为补充,对各单位会计账簿予以审核,防止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设账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建账监管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单位”)。
  (一)纳入建账监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各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完整。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单独建账外,所有单位只能按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设置账簿。
  (二)个体工商户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进行建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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