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编报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现就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的填报口径及要求说明如下:
一、编报口径
《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分为部门汇总表和单位明细表。部门汇总表按所属单位的汇总数填报;所属单位明细表按科目代码和具体收费项目编报;单位明细表作为部门汇总表的附表一同报送(其中下属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报表需单独制表编报,主管部门单独汇总)。
(一)单位名称:填列征收计划单位的名称,在软件中由系统注册时自动产生,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
(二)项目代码、项目名称: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依项目类别分别选择(填列)具体项目的代码、名称。
(三)各单位填报非税收入项目,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报,其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最新发布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填列;
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5号)和《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规定的项目填列;
罚没收入按照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填列;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填列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收取的收入项目填列;
其他非税收入填列的项目,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收入。其中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费等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四)表中“2010年征收计划”填列本年度征收预计数,其中:合计=缴入国库管理+缴入专户管理;“2009年预算”非税收入项目填报内容,参照本表“2010年征收计划”的项目内容填列;“2008年决算”非税收入项目填报内容,参照本表“2010年征收计划”的项目内容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