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有关污染防治的法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污染源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本市污染源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与建设“绿色北京”以及人民群众迫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个别重点企业还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中小企业非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环境污染投诉居高不下,部分领域的污染源监管缺失较为严重,环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北京”和宜居城市建设为目标,以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抓手,以强化污染源属地管理、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污染源监管工作水平,为确保首都环境安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要全面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在企业自律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企业要建立完善自身监测手段,自觉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二是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管负总责,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各类污染源监管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三是坚持常态监管与应急管理相结合。要以经常性的监管为基础,落实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努力将应急管理寓于常态化监管中,不断增强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