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2009〕5号)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10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三区内实施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对象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保障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取得银川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需自房屋转移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住房保障证》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