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优惠政策。企业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经建筑节能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包括从事建设领域研发、设计、创意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全装修成品住宅,可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贴。对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和专门从事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企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四)建立价费机制。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鼓励中水回用,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研究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及超定额加价制度。根据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方式,制定不同的垃圾收费标准。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对太阳能建筑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实施优惠上网电价。鼓励工程项目代建或总承包,合理确定代建费收费标准。
(五)抓好宣传教育。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型城乡建设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对规划设计、建筑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定期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成果洽谈等专题活动,宣传推广节约型城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新经验,提高公众节约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工作考核。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可落实的要求,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积极推进管理制度创新,将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考评指标纳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优秀勘察设计奖”、“扬子杯”的创建和评选考核范围,将绿色工地创建成果纳入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考核体系。各级建设、规划、房产、园林、建筑、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节约型城乡建设列入主要工作目标,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