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四条、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兴办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类型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市、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和祖代场;
(二)从事冷冻精液和胚胎经营、胚胎移植的单位和个人;
(三)种群规模猪大于600头、羊大于300只、兔大于1000只、奶牛大于800头的种畜禽场。其他畜禽种群规模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家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家畜禽人工授精站、种群规模达不到上一款规定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门从事畜禽种苗购销、生产商品代仔猪、雏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