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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监事会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纪检综合室(与云南省监察厅派驻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设置)、案件审理室,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含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行政编制5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正厅级)、党委副书记3名(副厅级),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4名(副厅级),党政领导可交叉或合并任职,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厅级监事会主席6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为正厅级或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机关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正处级专职监事1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纪委机关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专职监事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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