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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云南省财政厅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三、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四、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七、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性基金政策审批。

  八、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九、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审批。

  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审批。

  十一、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

  十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十三、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审核。

  十四、专项拨款审批。

  十五、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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