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地方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财政厅机关设2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宣传、信息、信访、办公自动化、保密、档案、接待联络及后勤服务、综合治理等工作;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秘书科、督查科、财务科、接待科、行政房管科、车辆管理科、机要档案科。
(二)综合处(云南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研究拟订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研究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政府性基金。
(三)政策研究处
组织起草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的报告等重要文件;承担财政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和管理政策性课题研究;负责编修《云南省志·财税志》和《云南财政年鉴》;负责《云南财政研究报告》和《云南财会》的编撰工作。
(四)法制处
起草或拟订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审核其他部门拟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的条款;负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审核办理省级国家赔偿费用事项;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