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勘查处
拟订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勘查规划的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调查和战略矿产勘查评价,负责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地勘项目和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质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矿业权评估备案;组织拟订矿床区域工业指标并监督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进行监管。
(十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政府间与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资源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引导矿业企业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十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退休等有关工作;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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