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五)规划处
组织编制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承担国土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省立项基本建设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西部大开发和综合改革试验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承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审查、汇总、报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管。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拟订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地籍数据库和测绘工作的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担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承担土地登记发证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汇交和对外查询工作;承担土地确权工作,调处土地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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