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