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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十七条 工程全部使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并经各地墙革节能办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100%予以退付;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冲减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退付: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核验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墙体验收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和工程主体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未向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墙革节能办发出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还未向墙革节能办提交《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墙革节能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革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墙革节能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表式,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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