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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为每月征收专项基金总额扣除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退付专项基金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对已确认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墙革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报同级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工程墙体结构完工且未隐蔽前,应向同级墙革节能办书面申请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配合和接受墙革节能办对工程的核验。

  各地墙革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核验申请后,应当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核验(法定节假日除外),并做好核验记录,由建设单位和核验人员对核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专项基金退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可向同级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领取及填报《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验记录、节能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经墙革节能办审核盖章后,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基金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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