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综规[2009]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退付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