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支持力度,促使红河州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除国家有明确要求、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省级权限内其他投资类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红河州。将省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红河州,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将红河州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投资核准权限上调至1亿美元。
2.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适当增加红河州的建设用地总量和供地计划指标,尽可能满足红河州的建设用地需求。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级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对红河州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省级主管部门尽可能简化土地审批程序,并为土地报批提供便捷服务。将红河州列为全省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先行试点地区,在国家批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先行批准实施红河州第二轮土地利用修编规划。
3.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红河和弥勒、沪西、建水等工业园区,以2007年为基期年,2009年至2012年间,新增财政收入超基数上解省财政部分按照80%返还,专项用于红河州省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全省用地指标内对红河州省级工业园区用地给予照顾,支持其建设。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在蒙自县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红河河州外向型经济发展。
4.在国土资源部实施矿业权配号中,对符合有关规定且报件齐全的,帮助协调优先对红河州的弥勒县跨竹、朋普,建水县漾田,屏边县新现西土依等煤田地质勘查给予矿业权配号;支持红河州加强勘查工作,力争新增煤资源40亿吨。
5.在省确定的红河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将州级机关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录用审批权下放红河州。在省确定的红河州事业编制总量内,将州属副处级以下(不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红河州审批。将具备条件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权下放红河州,由红河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6.加大对红河州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信贷资金安排、外资引进、项目审批、对外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进红河州旅游业实现快速发展。积极支持建水县、元阳县、弥勒县发展旅游业,在省级权限内实行旅游综合改革试点政策。
7.建立省州“分级定价、属地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定、调价权限,由红河州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紧急情况时,先行使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8.支持个旧市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对个旧资源枯竭城市的扶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帮助个旧市实现经济转型,省、州财政也要提高对个旧市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补助水平。对于个旧市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红河州财政要统筹安排,省级在分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