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大投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补助系数应当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对民族自治地方55个贫困县还要适当提高。上级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和给予倾斜。
确保民族专项资金的逐年增加。从2010年起,在确保原有边境民族工作经费、民族事务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地区企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电脑农业推广专项经费财政投入不变的基础上,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机动金、散居民族工作经费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在民族工作部门设立省级25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民族文物、古籍的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口传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各州(市)、县(市、区)要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二十六)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能力和调控能力。全省16个州(市)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设立民族事务局,其他县(市、区)也应在政府组成部门中保留民族工作机构。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注重从民族工作部门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当好参谋助手,不断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七)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推动民族理论应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创新发展。要密切关注国际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省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动权。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我省各项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族工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党委、政府,作为实行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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