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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

  (二十)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化解工作,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既要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又要防止由于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使个体问题发展成群体问题,使一般性的群体事件发展成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坚决打击各种渗透、破坏、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统一、边疆安宁。
  (二十一)健全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量化管理、经费保障,确保民族团结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民族类学会的支持和指导,发挥其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作用。要定期进行民族团结工作形势研判,认真开展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断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预案,努力把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十二)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不断规范和保障少数民族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和管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三)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做好包括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宗教界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少数民族英雄模范代表和少数民族在社会各界的代表等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学习、参观、慰问等工作机制,关心和解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学习、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保障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收入群体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强化措施,确保云南民族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十四)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在研究问题、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的过程中,都要从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出发,充分听取和征求民族工作部门意见,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的实际。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在民族地区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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