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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

  (十四)稳步提升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扩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边境地区、藏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特困民族和民族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边境沿线行政村生活困难,但因守土固边而不能易地搬迁的少数民族群体,实行专项补助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县中等水平。
  (十五)拓展民族地区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加大边境贸易区和口岸建设力度,完善边贸政策,充分发挥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地缘优势,以及边民同族同源、语言文化相近的文化优势,推动边境地区与相邻国家地区之间相互开放市场,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加强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健全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和完善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事务管理、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数民族丧葬管理、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和完善符合云南省情的民族法制体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十八)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优先选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不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领导班子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来源,在全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和定向招录等措施。要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十九)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按照“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范围,纳入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纳入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支持民族地区举办民族节庆活动,提高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补助标准。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要加强民族团结示范点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民族类宣传媒体的扶持力度,创办《今日民族》中小学版,对广大中小学生进行民族知识普及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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