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纸质征收档案发生损毁、丢失,如不办理档案异动业务的,暂不补建;
(二)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纸质征收档案发生损毁、丢失的,需要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及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信息及保存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为纳税人办理纸质档案遗失补办手续,档案内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车购税缴税凭证使用复印件。同时在纸质档案中补充其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料。补建完毕后交纳税人保管。
四、其它
(一)“车购税缴税凭证”在不同的时间段应指:
1.《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为2007年2月12日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后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11日国税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所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3.《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时所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
(二)纸质征收档案内保存的车购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车购税业务专用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纸质征收档案给纳税人时,应要求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附件二)上签字认可后方能移交。《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永久保存。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统一销毁纸质征收档案资料后,及时将《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报上级税政部门备案。各州、市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向省局报送本地上一年度《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电子资料。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档案管理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