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内转籍由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纸质征收档案内容变更后,出具《车辆档案转移通知书》。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凭《车辆档案转移通知书》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接收转入车辆电子档案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转入手续,同时在纳税人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交纳税人保管。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存入纸质征收档案一并交纳税人保管。
3.车辆转籍至省外时,由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籍手续。
4.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后,其纸质征收档案按“新车征税”办法处理。
(三)退税车辆
车辆发生退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纸质征收档案),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纸质征收档案收回。
退税车辆纸质档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满三年后,由档案管理部门造册(填写《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见附件三)、《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附件四)),由税政部门会同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清点核实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纸质档案资料。
《车辆购置税档案注销汇总表》、《车购税档案销毁资料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永久保存。
(四)调整前的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管理办法
本次调整前的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包括交通部门移交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代征车辆购置税档案、2005年1月1日后至调整前国税部门征收的档案,以下简称老旧档案),采取国税部门暂时代管,逐步移交给纳税人的办法。
老旧档案发生转籍、过户、变更等档案异动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在其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注:本文“其它”)原件装订成册保管;由纳税人保管的档案内应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或有效凭证,车购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温馨提示》。
主管税务机关收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车购税缴税凭证等原件按业务办理日期每200份顺序装订成册备查(一月不足200份的,按月装订)。
三、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