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国税函〔2009〕14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及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成本,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的管理方式及管理方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方式调整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为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其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由国税部门保管,使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管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不再使用《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在车辆发生转籍、过户、变更等业务时,由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调整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日常管理
(一)征收业务
新车征税业务(含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时,纸质征收档案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缴税凭证使用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缴税凭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装订成册保存。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建立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纸质征收档案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不再使用《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同时填写《温馨提示》(见附件一)交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收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车购税缴税凭证等原件按车购税缴税凭证号码每200份顺序装订成册备查(一月不足200份的,按月装订)。
(二)转籍、过户、变更及完税证明遗失补办业务
1.辖区内过户、变更及办理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时,按规定办理后,在纳税人纸质征收档案内按规定增加相应内容后交纳税人保管。换(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存入纸质征收档案一并交纳税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