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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171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企业发生《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县(市、区)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示范文书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税务机关受现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现场核实的,须及时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意见。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示范文书见附件2和3)。

  (三)其他相关事宜。《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单笔金额较小”的标准,暂定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述“金额较大”的标准,暂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划分

  国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由州(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地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州(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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