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9〕28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管理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管理方式的划分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划分为事先备案登记管理项目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 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中第(一)项国债利息收入;
2.
《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中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税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加计扣除中第(二)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事先备案登记管理项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文件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中,除上述规定的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外,其余均为事先备案登记管理项目。事先备案登记管理项目的办理程序仍按照云国税发〔2009〕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