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做好信息的核实、审查、发布和管理工作,做好舆情分析,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的途径或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通知、公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或北京市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保障
第十九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大厅应配备触摸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展示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其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局政府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专栏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监督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最新公开信息等栏目。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起草工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于3月31日前公布。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
(七)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处置不当的;
(八)其他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北京市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站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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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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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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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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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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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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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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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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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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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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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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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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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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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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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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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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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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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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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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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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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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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自行领取 □ 电子邮件
□ 邮 寄 □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