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查
第十三条 涉密审查的部门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中的涉密审查
以公文形式形成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在起草公文时应填写局发文稿纸中“公开属性”一栏,对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正式发文前提出最终意见。如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应在文件制发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政府信息直接提交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等处进行公开。
对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形成的政府信息,产生信息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报局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局办公室应在收到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不涉密,在涉密审查完毕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无论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都应收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在公开目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中的涉密审查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确定公开属性,承办处室可直接根据已确定的公开属性办理。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未确定公开属性,应首先由承办处室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涉密审查结果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处室提交的涉密审查结果的最终复核。
第五章 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的组织工作,各处室有责任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相关澄清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分析机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机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具体内容包括:
(一)定期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相关处室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舆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做出是否需要澄清及如何澄清的决定;
(二)对于通过互联网、报纸、期刊、电视、广播、手机等途径传播的虚假或不完整的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迅速协调市公安局、市网管办、市广播电视局、市通讯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制止此类信息的传播,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三)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积极协调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