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新闻出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种规划;
(三)行业统计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应列明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及程序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主动公开的涉密审查及公开程序见第四章第十四条;
(三)对于全局性的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移送
各部门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局政府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等处公开,同时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三章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集中受理,设定统一的电子邮箱和传真接受公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大厅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对于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提出的申请,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出具登记回执。受理登记后应及时将申请提交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处室不明确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
申请人提出申请或领取答复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印制申请书免费向社会发放,同时应在局网站提供电子文本供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相关处室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欲答复的告知书草稿和相关政府信息材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发告知书文号,形成正式答复文本。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