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标准渔港(避风港)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规〔2009〕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我省受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比较大,全省渔港(避风港)防汛防台任务十分艰巨。为保障渔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渔业经济稳步发展,经研究,现就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09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浙防指〔2009〕1号)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机制,进一步做好标准渔港(避风港)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重点,强化防汛防台工作体系落实。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观念,抓住防汛防台工作重点,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及早制定防台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建立并形成应急抢险、巡查救援、对外联络等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明确各自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强化防汛防台工作体系的落实和健全。
二、抓事前,加强防汛防台工作的主动性。
渔港建设、管理(业主)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社会联动、区域互助、军民结合”原则,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制订渔港(避风港)防灾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部署力量,开展防灾抢险救援培训工作。日常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联系,接受监督和管理;台风预警发布时,应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工程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督办,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整改加强。
三、重现场,加强防台值班和预警监察工作。
在防汛防台期间,渔港建设、管理(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防台减灾工作部署,强化防灾工作主动性,加强现场值班,及时收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发展趋势;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必须依法到岗履职,严防突发事件发生,直至警报解除。
四、抓落实,建立渔港(避风港)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凡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内的渔港(避风港),都应根据浙防指〔2009〕1号文件要求,结合渔港建设、管理体制、渔港等级等不同情况,建立渔港(避风港)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对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必须明确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及渔港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二、三级渔港,必须明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责任人;三级以下渔港必须明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所在地乡镇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内的天然避风岙口以及小型渔港,由各地自行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