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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单位将其诉讼请求向受理劳动者起诉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应分别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者撤销仲裁之诉,以便两级法院沟通协调。
  十一、人民法院应参照申请撤销一般仲裁案件的程序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该类案件可以向作出原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
  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
  十二、人民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可不停止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十三、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不构成反诉,应互为原、被告,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
  十四、当事人仅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向当事人释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也已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的,不应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等原因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应在依法审查赔偿协议的效力后作出处理。
  十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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