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核后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消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可予受理,并及时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八、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九、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未作认定的,用人单位一方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具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