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贫弱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引,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为由,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可以受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