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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一类单位: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先进,65分以上为完成,65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二类单位: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为完成,70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三类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先进,75分以上为完成,75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四类单位: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安委办考核提出优秀、先进单位初步意见,报市安委会分管安全领导审定。
  (四)考核结果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或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励与处罚
  对年度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完成以上的单位,全市安全生产优秀、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一)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3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2.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6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2万元。
  (二)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2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7000元。
  (三)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完成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6000元;第二类单位奖励2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4000元;第三类单位奖励1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2000元。
  (四)被评为优秀、先进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3-6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6000-7000元。
  (五)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给予奖励。
  (六)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优秀个人(20名)每人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100名)每人奖励3000元。   
  (七)被市安委会评为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350名)的,颁发奖状和价值500元的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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