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保证隐患排查率、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率、重大隐患整改监控率分别达到100%,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6)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规定落实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机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安监专职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乡(镇)、街办全部设立安监站,至少配备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村委会、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组织参与执法培训活动,提高安监人员执法水平。
(7)搞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人员培训、持证按规定达到100%。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媒体宣传监督。
(8)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率和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下达、报告、通报、移送率达到100%。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网络系统”项目安排,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9)抓好安全应急管理,不断完善政府(管委会)、部门和企业三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履行事故上报、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相应职责;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11)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由市安委办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逐年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