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②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⑤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⑥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⑦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⑧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⑨应取缔、关闭企业率
(2)相对控制指标(各开发区不考核)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④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对注册企业(包括非国有控股改制等企业)负相应监管责任。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实行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2)落实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强化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财政预算中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1‰的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季度至少深入基层检查安全工作一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措施,严格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班子其他成员每月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主要领导报告。
(3)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保证专项整治企业覆盖面达到100%,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