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并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重新修订的《
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政府并政发〔200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定
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其中含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高危行业或领域重大(含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其它行业或领域较大(含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