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388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制定印发《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全市其他看守所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统一全市看守所综合考核标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
(二ОО九年九月一日制定)
为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看守所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减刑
第一节 减刑原则
第一条 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和所获奖励,原判刑期、所余刑期和看守所管理级别,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罪犯减刑。
第二条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