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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2009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自治区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并与之相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内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每年核定一次,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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