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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150元筹集,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缴费,从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门诊统筹基金支出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费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一年内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1万元。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
  (一)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参保人员可直接用现金或《社会保障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比例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人员门诊病历,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监控、抽查病历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在结算时扣除违规费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办理外埠就医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当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书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每年11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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