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指除经批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建立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费用结算制度;
(四)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
第五条 门诊统筹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